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 号)文件精神,太阳成集团tyc4633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院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学部制定的要求,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二章 创新成果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与创新性。
(一)学术学位博士的成果需是以下形式之一。
1.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2.发表(含录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A类学术论文。
3. 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A类学术论文,并获得1项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
4. 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A类或B类学术论文,此外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期刊(不含“扩展库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仅2013年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适用)。
(二)专业学位博士的成果需是以下形式之一。
1.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位)实施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工程科技或基础性技术研究项目1项,并通过中期评估或验收完成;
2. 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前3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一获奖者)1项;
3. 作为第一完成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并有良好的应用证明;
4. 以本人贡献为主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5. 以本人贡献为主的研究成果形成了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其论证报告”或“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报告”,并获得重大工程应用及同行认可;
6.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B类学术论文,及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期刊(不含“扩展库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五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
(一)学术学位硕士的成果需是以下形式之一:
1.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 获1项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
3. 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 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期刊(不含“扩展库期刊”)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高起点新刊入选项目中的期刊(以下简称卓越期刊)或人事处规定的一级刊物或《我校工学部硕士研究生学位与教育补充期刊》刊物或《能源环境保护》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5. 编写著作(不含教材)5万字(含)以上。
(二)专业学位硕士:
对学术论文发表可不做要求,但必须进行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并撰写实践总结报告,完成实践环节考核,经认定达到专业学位实践考核要求。
第六条 上述成果均需与学位论文相关。论文和专利类研究成果,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论文成果均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专利成果我校需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学位论文主体成果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署名在第1-2位),每项按1篇高水平A类学术论文计。
第八条 高水平论文目录另附。双学位项目研究生的成果要求以项目协议书内要求为准,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或由学位评定委员审议决定。
第九条 研究生若未达到第四条第五条相应创新成果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仍想进行学位申请,或者达到创新成果标准仍想申请提前答辩,则其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结果应该总体优异,评审标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具体详见相关规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审核
第十条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前的审核工作,应对学位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在确认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创新成果已达到所在学科的要求后,在《我校研究生学位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
学院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创新成果是否达到所在学科、学部要求,审核学位论文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格式规范、隐名评阅要求等,并组织实施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及导师需认真如实填写《太阳成集团tyc4633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自查表》。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研究生和导师及时查看查重报告,重复率需低于10%,方能进入送审环节。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院或学校指定的网上评审平台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至少3 份、硕士学位论文至少2份(工程师学院非全专硕3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至拟答辩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少于45 天,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至拟答辩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少于30 天。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 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研究领域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 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研究领域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当全部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阅:
(一)超过基本修业年限2 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 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三)先结业后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四)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申请者。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由三部分组成:
(一)学位论文分项评价;
(二)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
(三)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学位论文分项评价”和“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由“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档组成。
“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由“同意答辩、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四档组成。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被判定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一)“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有“D(较差)”;
(二)“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有“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三)有2 份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如有1 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0 天。学位申请者修改完成后填写《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复审。评阅复审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如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填写《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由所在学科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于收到《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2 周内,组织3 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按照本办法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评阅结果“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不为“D(较差)”且“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不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和“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者,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申请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 个月后申请学位论文重新评阅,并填写《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评阅,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约谈2 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不通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督促帮助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学位论文评阅质量特别差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统一审定:
(一)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复审通过的研究生;
(二)学位论文经过学术观点分歧申述通过的研究生;
(三)“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中2个为“C(一般)”的硕士研究生和3个为“C(一般)”的博士研究生;
(四)超过基本修业年限2 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 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和答辩委员要求参照浙大发研〔2020〕45 号第六章执行。专业学位博士答辩时,建议应有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或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答辩委员。
第二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等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存档。
第二十六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人须将修改后的、导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电子版上传至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相应的纸质文本按要求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存档。学院研究生科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形成的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核等材料是记录和证明研究生申请和获取相应学位的重要档案材料,研究生应根据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系统上传与纸质材料提交的工作,以便学院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符合毕业要求的已结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及答辩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被给予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三十条 跨一级学科培养的同学,创新成果标准需同时满足培养单位和所在一级学科的要求。学籍为工程师学院专业学位工程博士研究生、卓越培养项目研究生、工程硕士研究生,相关要求需同时参照工程师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申请2021年秋季学位起施行。创新性成果参照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tyc4633负责解释。
提醒:另有关于《太阳成集团tyc4633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可查看。